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鄭永昌即昌億車業商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琴、許勝男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昌億車業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