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票,51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陳建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裕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附表請求金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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