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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莊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育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育彰如附表簽發之本票5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後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1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日,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即明,該本票既未記載發票日,揆諸上開說明,應屬無效,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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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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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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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未 載 │500,000元 │50,000元 │102年11月1日│ 未 載 │CH-0000000 │6 │ │
├──┼───────┼───────┼────────┼──────┼──────────┼───────┼───┼───┤
│002 │ 未 載 │500,000元 │50,000元 │102年11月1日│ 未 載 │CH-0000000 │6 │ │
├──┼───────┼───────┼────────┼──────┼──────────┼───────┼───┼───┤
│003 │ 未 載 │500,000元 │50,000元 │102年11月1日│ 未 載 │CH-0000000 │6 │ │
├──┼───────┼───────┼────────┼──────┼──────────┼───────┼───┼───┤
│004 │ 未 載 │500,000元 │50,000元 │102年11月1日│ 未 載 │CH-0000000 │6 │ │
├──┼───────┼───────┼────────┼──────┼──────────┼───────┼───┼───┤
│005 │ 未 載 │500,000元 │50,000元 │102年11月1日│ 未 載 │CH-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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