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票,52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②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