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票,535,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賴秀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何?究為王泉鑫或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依所提本票之發票人非獨資商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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