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票,54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官幸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峻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三、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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