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婚,306,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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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黃文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惠間因104年度婚字第306號離婚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有關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就子女監護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依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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