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家親聲,242,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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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蔡昇良
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
蔡筱莉
相 對 人 周月惠
代 理 人 黃淑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周月惠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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