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阮氏桃
原 審 之
代 理 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阮氏桃(下稱抗告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