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玲
參 加 人 林憲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惠心即華為土木包工業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7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參加人具狀聲明參加訴訟,同時為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故上訴人應為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參加人)。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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