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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悅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森豪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大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松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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