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建,7,2019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悅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森豪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大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松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