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整,1,2016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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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
相 對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聲請人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世金會計師擔任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公司法第31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莊世金會計師前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重整檢查人,業已提出檢查報告書,應由本院定其報酬。

核聲請人於本件重整事件之工作內容,包含訪談相對人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抄錄核閱103 年度及104 年度第一至三季財務報表簽證、核閱103 年度會計師出具之稅務簽證報告書、重整聲請書及附件、重整計畫書、各訴訟案件承辦律師之法律意見書或判決書、公司資產估價報告書及其他資料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所定,就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評估,進行實質檢查後,出具重整檢查人報告書乙份在卷可佐。

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時數計算表」、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652,433,370 元及相對人公司之意見等情,爰核定檢查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10 萬元。

三、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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