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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陳世忠
相 對 人 陳黃秀蘭
即 50之8號
受 監 護人
關 係 人 吳沛誼
上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新竹縣新豐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縣新豐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建物,總面積7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新竹縣新豐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縣新豐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北室建物,總面積7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而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亦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建物登記謄本可憑,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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