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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小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裕仁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竹小字第4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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