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竹簡,159,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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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楊敏豐
林明期
許麗鴻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李麗芳
孫香蘭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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