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竹簡,162,2017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朱庭韻
被 告 何新銓
何信禎
何貞榮
古何秋妹
王澤世
王珮羚
何玉美
何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溫秀梅」記載,應更正為「溫何秀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