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竹簡,463,2016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原 告 朱淇煜
被 告 張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已於綜上所述、據上論結欄敘明原告請求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是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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