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陳歆劼
被 告 黃玉真
黃金龍
黃基修
黃諅福
黃國朋即黃基育
黃鈴能
黃基城
黃基珍
黃苑雅
黃基銘
黃惟真
黃美淑
黃金炎
黃秀鳳
黃金鳳
黃玉滿
沈建壕即黃玉鳳繼承人
沈建宏即黃玉鳳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附表及理由、事實欄關於「黃基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諅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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