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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郭姿妤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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