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訴,303,2016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倪福坤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参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惟原告已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16,830元(計算式:36,541元-19,711元=16,830元),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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