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訴,306,2016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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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韓昌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4年度訴字第306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中華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其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0號、21號房地之管理權不存在,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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