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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郭許文子
訴訟代理人 郭慶國
被 告 羅辰碩即羅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羅浩雲即羅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羅辰碩、羅浩芸為被告羅永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羅永富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5 年10月1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茲羅辰碩、羅浩芸為被告羅永富之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羅辰碩、羅浩芸為羅永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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