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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
鄭萬盛嘗
以上均設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共 同 鄭貴章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鄭復寧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3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本院另件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訴訟事件業已裁判確定,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事件網路列印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7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5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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