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陳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