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錦祥
陳湄汝
上列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呂錦祥、陳湄汝與上訴人間主事、住持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確之訴非以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