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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張傳福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新銳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世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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