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訴,661,2018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張樂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惟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9790、9791號駁回再議之聲請而告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6年1月2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