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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陳幸桂
即 被 告 巷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騰芳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9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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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地號│面 積│拆除│地號│面 積│拆除│地號│面 積│
│位置│ │(㎡)│位置│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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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52 │ 0.58│E │352 │ 2.03│J │353 │ 10.71│
├──┼──┼───┼──┼──┼───┼──┼──┼───┤
│B │352 │ 24.14│E1│351 │ 25.95│J1│352 │ 3.58│
├──┼──┼───┼──┼──┼───┼──┼──┼───┤
│C │352 │106.52│F │351 │ 15.37│K │353 │ 28.12│
├──┼──┼───┼──┼──┼───┼──┼──┼───┤
│C1│353 │ 7.17│G │351 │ 1.81│K1│352 │ 1.14│
├──┼──┼───┼──┼──┼───┼──┼──┼───┤
│D │352 │ 7.66│H │351 │ 1.32│L │353 │ 0.10│
├──┼──┼───┼──┼──┼───┼──┼──┼───┤
│D1│351 │ 5.49│I │351 │ 0.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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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寶山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元/㎡(5.49+25.95+15.37+1.81+1.32+0.84)×1,000=50,780新竹縣寶山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元/㎡(0.58+24.14+106.52+7.66+2.03+3.58+1.14)×1,000=145,650
新竹縣寶山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3,600元/㎡(7.17+10.71+28.12+0.10)×3,600=165,960訴訟標的價額為:50,780+145,650+165,960=36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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