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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素碧
訴訟代理人 賴義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貞萩
黃昌仁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1,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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