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訴,8,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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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達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24日寄存在住、居所地警察機關而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 紙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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