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朱宥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
被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參 加 人 詠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