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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訴訟代理人 沈振華
陳思哲
吳秋惠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
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0條管轄法院約定:「甲乙雙方如違反上述各項條款,而導致其中一方蒙受損失,如經書面通知十日後,仍未獲得合理解決時,甲乙雙方得依法追訴,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此有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已就雙方間契約糾紛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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