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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7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9,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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