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重訴,13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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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詹國耀
代 理 人
被 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76,732 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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