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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林家毅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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