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重訴,85,2016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周勳良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曾頴川
被 告 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曾頴川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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