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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羅彗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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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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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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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瑨興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 │105,165元 │FA8917757 │ │
│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 │ │ │
│ │林峰樟 │ │ │ │ │ │
├──┼────┼──────┼───────┼─────┼─────┼───┤
│002 │瑨興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 │155,150元 │FA8917756 │ │
│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 │ │ │
│ │林峰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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