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榤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傑
代 理 人 彭政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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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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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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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水都有限公司賴│永豐商業銀行新竹│104年4月5日 │6,300元 │AH0495961 │ │
│ │淑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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