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除,192,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蘇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2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李竹川│臺灣土地銀行│104年2月9日 │97,200元  │AD240801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