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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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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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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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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26 │ │1 │10000 │ │
├──┼──────────────┼──────────────┼────┼───┼────┼───┤
│0002│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 │ │1 │1000 │ │
├──┼──────────────┼──────────────┼────┼───┼────┼───┤
│0003│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1 │ │1 │1000 │ │
├──┼──────────────┼──────────────┼────┼───┼────┼───┤
│0004│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7 │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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