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事聲,27,2016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魏世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理由欄中依序關於「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裁定」、「民國105年1月28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5年度司促字第740號裁定」、「民國105年1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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