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事聲,55,2016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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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55號
抗 告 人 江堃貴
相 對 人 李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5 日裁定抗告人應於5 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此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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