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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理 人 林秋如檢察事務官
相 對 人 毛榮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毛榮甫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毛榮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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