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亡,23,2016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徐隆生
代 理 人 鄒建弘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張毓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毓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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