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周士林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周士林(男,民國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生,籍設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前之最後設籍地:新竹市○○里○○路○段 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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