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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林秋如
相 對 人 李卡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卡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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