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亡,43,2016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蔭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蔭範(男,民國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里○○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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