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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李光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光坪(男,民國十六年一月十一日生,最後戶籍址:新竹市○○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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