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葉啟光
代 理 人 黃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葉阿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葉阿佑(男,日據時期明治39年2月20日生,最後住所為日據時期地址:新竹州新竹郡關西庄十寮字糞箕窩三十九番地,最後失蹤日期為日據時期大政九年一月五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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