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再微,2,2016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賴梨雯
再審被告 境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00 元。
扣除再審被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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